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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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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線播送系統暫停播送或終止經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並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但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停止播送者,不在此限。 二、一個月前於專用頻道、相關節目或以書面通知訂戶,如有應退費情形,並將退費處理方式報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備。
  2. 2.前項第一款書面文件如下: 一、暫停播送或終止經營之期間及理由。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 3.前項第一款暫停播送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暫停播送或終止經營的有線播送系統,應依照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辦理。這包括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且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除非根據法規可在此限期內停播。此外,也需要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訂戶,並將退費處理方式報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備。暫停播送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舉例來說,根據暫管辦法,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需要提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通知地方政府,並且在一個月前向訂戶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暫停播送超過六個月,則需要重新辦理核備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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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線播送系統暫停播送或終止經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