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播送或終止經營的有線播送系統,應依照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辦理。這包括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且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除非根據法規可在此限期內停播。此外,也需要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訂戶,並將退費處理方式報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備。暫停播送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舉例來說,根據暫管辦法,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需要提前三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通知地方政府,並且在一個月前向訂戶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暫停播送超過六個月,則需要重新辦理核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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