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前,未依法定程序架設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本法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者,得繼續營業。 系統經營者自開始播送節目之日起十五日內,該地區內前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停止播送,原登記證所載該地區失其效力;仍繼續播送者,依第七十條規定處罰。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繼續經營者,不在此限。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登記證之發給、註銷、營運及依前項但書許可繼續經營之條件及期限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理之。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準用本法各有關之規定。違反者,依本法處罰之。 系統經營者於其播送節目區域內,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依第二項但書規定繼續營業時,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二項修正併列。 三、依原條文第三項規定,依法設立之有線電視系統自開始播送節目之日起,該地區內前項有線播送系統應即停止播送,原登記失其效力,惟為兼顧原有訂戶之權益,宜給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緩衝期間,俾其與原訂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獲致解決;並考量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所載營業區域之變更,爰列於第二項酌作修正,俾法意明確。 四、第三項新增,基於法律授權明確原則,明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登記證之發給、註銷及營運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理之。 五、第四項新增,為便於輔導與管理,明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準用本法各有關之規定。違反者,依本法處罰之。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就系統經營者違反營運管理之行為,鑑於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均屬輕微,爰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為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二項修正併列。 三、依原條文第三項規定,依法設立之有線電視系統自開始播送節目之日起,該地區內前項有線播送系統應即停止播送,原登記失其效力,惟為兼顧原有訂戶之權益,宜給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緩衝期間,俾其與原訂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獲致解決;並考量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所載營業區域之變更,爰列於第二項酌作修正,俾法意明確。 四、第三項新增,基於法律授權明確原則,明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登記證之發給、註銷及營運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理之。 五、第四項新增,為便於輔導與管理,明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準用本法各有關之規定。違反者,依本法處罰之。
一、本條新增。 二、就系統經營者違反營運管理之行為,鑑於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均屬輕微,爰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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