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其設備。 依前項沒入之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保障訂戶終端設備接受信號之品質、穩定度,防止產生電磁干擾及電氣安全,爰增訂本條規定,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保障訂戶終端設備接受信號之品質、穩定度,防止產生電磁干擾及電氣安全,爰增訂本條規定,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