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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006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惟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者

主旨

貴署函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行政罰法第 21條規定對非屬受處罰者所有之船舶為沒入處分時之適用法令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8 月 10 日署法規字第 1060015162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是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惟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者,例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7 條第 3 項及第 71 條第 2項、電信法第 65 條第 3 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88 條第 2 項及第 89 條第 2 項等規定均屬之。

三、有關依兩岸條例第 32 條規定對非屬受處罰者所有之船舶為沒入處分之相關疑義,前經該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 104 年 5月 6 日以陸法字第 1040400235 號函復貴署在案。查本件來函所詢,仍屬上開條文之解釋適用及實務執行問題,宜請貴署逕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洽詢。

正本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7035006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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