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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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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線播送系統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且營業地址在同一行政區域者,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繼續經營: 一、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出具其與該有線播送系統為關係企業之聲明書。
  2. 2.前項繼續經營之期限及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有線播送系統之營業區域核定之。
  3. 3.第一項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有關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境,法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15 條共分為三項。這些條文規定了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得以申請許可繼續經營。此外,法條也對關係企業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界定,參考公司法相關規定。在審查申請時,營業區域和繼續經營的期限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具體情況來予以核定。 以上釋義可依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本身,公司法以及相關行政規則來進行。這些法條旨在調整有線電視系統經營,保障公眾利益並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由於參與廣播電視行業的主體眾多,這些規定的制定對於行業的穩定運作有著重要意義。 有關企業申請許可繼續營運的情況,可參考最新的行政案例或管轄機關的相關公告,這些資料將提供具體案例和實際操作中的執行情況,以更好地理解法條的運作及其對行業的影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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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有線播送系統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且營業地址在同一行政區域者,得依本法第七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