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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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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播送系統實施檢查,要求有線播送系統就其設施及本辦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並得扣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資料或物品。
  2. 2.對於前項之要求、檢查或扣押,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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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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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播送系統實施檢查,要求有線播送系統就其設施及本辦法規定事項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