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播送系統之登記證經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或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失其效力者,原經營者應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定期限內將所布纜線拆除;其未自行拆除者,得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為拆除及處置,並向原經營者請求償還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根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17條,當有線播送系統的登記證被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或失效時,原經營者應在指定期限內將所布纜線拆除。如果他們未自行拆除,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可以代為拆除並處置,並向原經營者請求償還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2019年修正的《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7條,針對有線播送系統的設置、經營等相關事項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其中包括有關設置後纜線的拆除規定。因此,根據法條規定,當有線播送系統的許可証被註銷或失效時,相關的纜線應當被拆除並且需要政府部門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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