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4

快速跳轉
  1. 1.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通知有線播送系統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2. 2.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有線播送系統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給定的法條中,可以得知在遇到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有線播送系統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的節目或訊息。當停止播送的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也應立即通知有線播送系統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以現有資料來看,並沒有涉及到與給定法條有關的具體案例或判決書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舉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通知有線播送系統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