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定的法條中,可以得知在遇到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有線播送系統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的節目或訊息。當停止播送的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也應立即通知有線播送系統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以現有資料來看,並沒有涉及到與給定法條有關的具體案例或判決書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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