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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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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程序申請登記之有線播送系統,經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參考資料中的法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登記的有線播送系統,經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這表示申請者必須先經過審查程序,並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才能取得登記證。与此相關的範例是,根据案例中的裁判書或判決书,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規定中設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负责审议有线广播电视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有線广播电视營運之許可或撤銷許可等事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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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程序申請登記之有線播送系統,經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