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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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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登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繳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申請登記: 一、營業日期及營業事實證明資料四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份。 三、頭端地址及設備清冊四份。 四、營業區域圖四份。 五、系統布纜圖四份。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第四款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五款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不受理其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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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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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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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申請登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