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1條,此辦法是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而訂定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了本辦法的訂定依據。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有關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的管理辦法應該由對此事務具管理權之單位依法訂定,並應報行政院備查。這就顯示了管理辦法的依據是來自有線廣播電視法,并提及了具體的訂定程序。 具體例子可以見《有線電視法》第72條第3項,其規定了有關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的管理辦法應該由對此事務具管理權之單位依法訂定,并應報行政院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