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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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金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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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金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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