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位置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
- 2.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時,應檢具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3.依前二項完成增設或變更後,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准換發地球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其地球電臺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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