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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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 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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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關於電視節目的分級處理辦法。如果一個電視節目不符合前三條規定,但是涉及到以下三種情況之一,那麼就會被列為「護」級。第一種情況是節目涉及到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第二種情況是節目涉及到性或者有混淆道德、價值觀的內容。第三種情況是節目對未滿六歲兒童的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舉個例子,如果一個電視節目講述了一個兇殺案的詳細過程,那麼這個節目就會被列為「護」級,因為它涉及到了社會畸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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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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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