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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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 :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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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