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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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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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名詞
- 非名詞
- 監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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