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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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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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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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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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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