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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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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 一、依據投入(作業)量衡量。 二、依據產出量衡量。
  2. 2.無法實際衡量間接成本之投入(作業)量或產出量,或無法衡量特定因果關係或受益程度時,得使用以下合理之替代分攤基礎: 一、與材料相關之基礎。 二、與人工相關之基礎。 三、與廠房、設備相關之基礎。 四、其他成本得採用業務收入、產量或類似基礎。
  3. 3.第一項成本應分攤至所有受益業務項目,如訂戶收視、電路出租、頻道及廣告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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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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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果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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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第 22 條規定:「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 一、依據投入(作業)量衡量。 二、依據產出量衡量。無法實際衡量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