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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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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2.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3. 3.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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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露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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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第 25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