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特制定本條例。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1 條,是為了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這條條例的目的在於管理政府機構或財團法人持有無線電視事業股份的情況,以確保媒體自主性和無線電頻率的有效利用。這條條例的實施可以促進優質的傳播文化,符合廣播電視法對於媒體專業自主的保障。
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說明制定本條例之宗旨。 二、按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釋出所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股份,制定其處理方式,爰制定本條例。
一、說明制定本條例之宗旨。 二、按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釋出所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股份,制定其處理方式,爰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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