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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所稱負擔,其內容如下: 一、公視基金會應整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 二、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殘障、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並重視區域均衡發展,必要時設專屬頻道。 三、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 四、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 五、公視基金會不得將前二條受贈之股份及其股票股利轉讓他人;公視基金會應將前二條受贈股份產生之現金股利及紅利捐贈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六、公視基金會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七、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 第九條規定,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公視基金會接受公股捐贈之負擔內容,並規定由公視基金會督促、監督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營運,以達到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
前二條所稱負擔,其內容如下: 一、公視基金會應整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 二、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並重視區域均衡發展,必要時設專屬頻道。 三、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 四、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 五、公視基金會不得將前二條受贈之股份及其股票股利轉讓他人;公視基金會應將前二條受贈股份產生之現金股利及紅利捐贈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六、公視基金會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七、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 第九條規定,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障」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項未修正。
明定公視基金會接受公股捐贈之負擔內容,並規定由公視基金會督促、監督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營運,以達到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障」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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