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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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