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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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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報名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四、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五、參賽之廣告為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2. 2.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3. 3.報名完成後,報名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項法規為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報名參賽者應備文件及報名程序中應遵守之規定。其中包括報名表、參賽作品、外籍人士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等。特別提到參賽之廣告為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未依法規定檢送文件或檢送不全者,將不受理報名。 例如,藥品廣告必須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這符合藥事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廣告內容合乎法規並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保障消費者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ncc.gov.tw/content?uid=2026A9A3F3D312D7&typeid=67

  • 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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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報名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