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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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項法規為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報名參賽者應備文件及報名程序中應遵守之規定。其中包括報名表、參賽作品、外籍人士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等。特別提到參賽之廣告為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未依法規定檢送文件或檢送不全者,將不受理報名。 例如,藥品廣告必須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這符合藥事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廣告內容合乎法規並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保障消費者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ncc.gov.tw/content?uid=2026A9A3F3D312D7&typeid=67
- 核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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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