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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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個人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個人獎之節目,除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外,教育文化節目及科學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兒童少年節目、行腳節目、綜藝節目及綜合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集數之計算,以一百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戲劇節目導演獎及戲劇節目編劇獎者,應以自選之二集節目參賽;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報名其他個人獎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但剪輯精華帶參賽者,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四、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五、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七、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八、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九、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動畫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一、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二、參賽個人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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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首先,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條第10條明確規定了參賽者應該遵守的事項,以及違反者所可能面臨的後果。根據第一項第一款,不同類型的節目在遞交參賽申請時需要有一定的播出集數,並且在特定日期前首次公開播送。這項要求可以幫助篩選出真正有參賽實力的節目。參考資料中提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作為範例,針對節目播出集數不足的情況,可以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罰。 接著,第一項第二款則針對不同類型的獎項對參賽程序作出了具體的要求。例如,報名戲劇節目導演獎及戲劇節目編劇獎者,需以自選的二集節目參賽。這項規定可以幫助維持比賽的公正性,避免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同時,這也可以作為辯護的依據,以確保每位參賽者在比賽中都能夠得到公平對待。 再者,法條第10條第三項規定了在合作完成節目的情況下,對於不同角色的參賽項目,需要視情況而定,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項規定可以幫助確保合作完成的節目在比賽中不會出現混淆或爭議。 總的來說,這項法規提供了非常具體和詳盡的參賽要求,並且明確列出了違反規定可能面臨的後果。根據此法條,各項參賽者必須遵守指定節目集數、適當選擇參賽節目部分、以及合作完成節目的報名要求。在實際執行中,法規還應該針對每個違反條款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請注意,這些解釋僅供參考,實際執行應遵循當地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意見。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少年名詞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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