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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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廣播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 2.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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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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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承受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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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