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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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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文化、教育為內容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獎: (一)電臺臺呼獎。 (二)電臺行銷創新獎:指無線廣播事業之營運模式、行銷、企畫、宣傳及跨媒體整合,具創新作法或達成良好績效而提升電臺本身形象者。 (三)專業頻道獎:指民營無線廣播事業以一貫之特定內容或風格提供廣播服務,形成明確定位訴求者。 五、研究發展獎:指提出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對提升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之個人或團體。 六、特別貢獻獎: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2. 2.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
  3. 3.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製作,且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4. 4.參賽第一項第四款之臺呼、活動,以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或舉辦者為限。
  5. 5.參賽第一項第五款之研究論文、技術方案,以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舉辦、發表或出版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特區中央政府所訂定的《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三條針對獎勵項目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獎勵項目包括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電臺獎、研究發展獎和特別貢獻獎。每一項目都有明確的定義和範圍,並且針對具體的製作內容或執行者做了相應的限制和限期要求。 舉例來說,在節目獎方面,根據第三條規定,「流行音樂節目獎」指的是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的節目,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則是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的節目。同時,對於時間限制,參賽節目必須在特定的時間範圍內首次公開播送。 在個人獎方面,則包括各種不同類型的節目主持人獎,以及企劃編撰獎和音效獎等。 透過明確的條文規定,可以確保獎項的公平評選和頒發,並且提高整體行業水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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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