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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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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專業頻道獎及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
  2. 2.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3. 3.每一報名者參賽專業頻道獎,以一件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7條,根據該條規定,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這表示每個參賽者在報名參賽時,每個獎項最多只能提交兩件作品。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參賽作品的品質和多樣性,同時也讓更多不同背景的作品有機會參賽。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廣告主聯誼會104年10月12日廣告行業研討會紀要》,討論了廣告行業的最新趨勢和發展方向。在會議中,強調了對於節目製作的品質和多樣性的重視,並且提出了限制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作品數量的建議。這個建議最終被納入到了廣播金鐘獎的獎勵辦法中,成為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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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除專業頻道獎及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