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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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其中,非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非公營無線廣播事業之入圍者,另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廣告獎、電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入圍各項個人獎及數位應用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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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