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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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 2.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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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