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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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二、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三、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四、數位應用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五、特別貢獻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機關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 2.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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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