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報名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參賽作品入圍或獲本年度電視金鐘獎者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得永久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其為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
-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電視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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