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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之電視電影或單元劇、迷你影集。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以提供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 (四)科學節目獎。所稱科學節目,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以提升觀眾科學素養之節目。 (五)兒童少年節目獎。所稱兒童少年節目,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行腳節目獎。所稱行腳節目,指藉由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遊、美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 (七)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歌舞、才藝表演、短劇、遊戲或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並以娛樂為主要目的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所稱戲劇節目新進演員,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九)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十)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一)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二)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三)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四)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五)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六)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十七)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行腳節目主持人獎。 (十九)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一)攝影獎。 (二十二)剪輯獎。 (二十三)音效獎。 (二十四)燈光獎。 (二十五)美術設計獎。 三、特別貢獻獎。所稱特別貢獻,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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