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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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 2.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之節目參賽時,按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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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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