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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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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驗區計畫書之規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實驗期間及實施時程。 二、訂戶宣導規劃及訂戶意見紀錄彙整與統計之方式。 三、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如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方式、數位化服務之轉換方式等。 四、數位機上盒之提供方式。 五、處理客服與工程爭議之相關應變措施。
  2. 2.中央主管機關系統經營者提出之實驗區計畫書,應考量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實驗區實施經驗及保障訂戶既有收視權益,並得徵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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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實驗區計畫書之規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實驗期間及實施時程。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