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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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驗區計畫書之規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實驗期間及實施時程。 二、訂戶宣導規劃及訂戶意見紀錄彙整與統計之方式。 三、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如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方式、數位化服務之轉換方式等。 四、數位機上盒之提供方式。 五、處理客服與工程爭議之相關應變措施。
- 2.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系統經營者提出之實驗區計畫書,應考量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實驗區實施經驗及保障訂戶既有收視權益,並得徵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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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