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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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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彙整提報數位轉換實驗區實施情形之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第9條,系統經營者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要求,彙整提報數位轉換實驗區實施情形相關資料。這表示系統經營者需要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指示,提供有關數位轉換實驗區實施情況的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假設某系統經營者在台灣南部的特定地區進行數位轉換實驗,根據該法條,他們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這些地區的數位轉換實驗情況、成效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包括數位轉換覆蓋率、設備更新情況、消費者反饋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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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彙整提報數位轉換實驗區實施情形之相關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