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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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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第 4 條,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的受理方式,並且要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的方式標示之。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消費者申訴流程與受理方式」的相關資料,消費者申訴的流程與受理方式應以清楚、明顯且可資辨識方式標示在購物頻道的插播式字幕上,這樣才符合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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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