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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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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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第 4 條,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的受理方式,並且要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的方式標示之。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消費者申訴流程與受理方式」的相關資料,消費者申訴的流程與受理方式應以清楚、明顯且可資辨識方式標示在購物頻道的插播式字幕上,這樣才符合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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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