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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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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考量前四條事項,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予以准駁。
  2. 2.中央主管機關准申請案件時,得就前四條事項,視個案情形分別附加附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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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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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第 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考量前四條事項,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