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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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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案件的准駁必須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然而,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例如,如果一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而申請文件或相關資料不完整,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補正。在這種情況下,補正的時間不會計入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申請的時間限制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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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