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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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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時,基本頻道同時以類比及數位訊號播送者,應合併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5 條,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的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時,如果基本頻道同時以類比及數位訊號播送,則應合併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1條、換照審查辦法第 2條 舉例:一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計劃將其頻道的播送方式從類比變更為數位訊號,根據該法條,該系統經營者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合併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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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時,基本頻道同時以類比及數位訊號播送者,應合併提出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