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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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大眾傳播等交流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 關於大陸政策文教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三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文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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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明文規定文教處的職責包括審議、協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學術、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大眾傳播等交流事項,提出大陸政策文教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以及處理其他相關文教事項。根據司法院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497號解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所制定,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的特別立法,因此屬於涉及大陸政策的文教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8 制定)
文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大眾傳播等交流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大陸政策文教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文教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文教處掌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118 制定)
明定文教處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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