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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入境無論國人或外人,均須經一定程序,故港澳地區人民入境,以經許可為當。 二、第二項係規定具體入境許可辦法之訂定。由於港澳地區人民,華洋共處,有華裔者,亦有非華裔,內政部自可區分身分及其他不同之情況,而予以不同之處理,因此將港澳地區人民入境辦法,授權內政部定之,較具彈性,可因應現實需要。 三、因主管機關委員會議係由各部會首長所組成,且主管機關職掌港澳政策及事務,故內政部所擬訂之辦法,經主管機關委員會議決議之程序時,可納入各方面之考量並與港澳政策一致,而臻完備。
一、入境無論國人或外人,均須經一定程序,故港澳地區人民入境,以經許可為當。 二、第二項係規定具體入境許可辦法之訂定。由於港澳地區人民,華洋共處,有華裔者,亦有非華裔,內政部自可區分身分及其他不同之情況,而予以不同之處理,因此將港澳地區人民入境辦法,授權內政部定之,較具彈性,可因應現實需要。 三、因主管機關委員會議係由各部會首長所組成,且主管機關職掌港澳政策及事務,故內政部所擬訂之辦法,經主管機關委員會議決議之程序時,可納入各方面之考量並與港澳政策一致,而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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