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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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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
  2. 2.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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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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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60318 制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入境無論國人或外人,均須經一定程序,故港澳地區人民入境,以經許可為當。   二、第二項係規定具體入境許可辦法之訂定。由於港澳地區人民,華洋共處,有華裔者,亦有非華裔,內政部自可區分身分及其他不同之情況,而予以不同之處理,因此將港澳地區人民入境辦法,授權內政部定之,較具彈性,可因應現實需要。   三、因主管機關委員會議係由各部會首長所組成,且主管機關職掌港澳政策及事務,故內政部所擬訂之辦法,經主管機關委員會議決議之程序時,可納入各方面之考量並與港澳政策一致,而臻完備。

  • 核定名詞
(0860318 制定)

一、入境無論國人或外人,均須經一定程序,故港澳地區人民入境,以經許可為當。   二、第二項係規定具體入境許可辦法之訂定。由於港澳地區人民,華洋共處,有華裔者,亦有非華裔,內政部自可區分身分及其他不同之情況,而予以不同之處理,因此將港澳地區人民入境辦法,授權內政部定之,較具彈性,可因應現實需要。   三、因主管機關委員會議係由各部會首長所組成,且主管機關職掌港澳政策及事務,故內政部所擬訂之辦法,經主管機關委員會議決議之程序時,可納入各方面之考量並與港澳政策一致,而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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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