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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立法理由一、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因其身分與一般外國人民不同,且其性質上亦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居留或定居者有別,故授權內政部予以特別規定,必要時並得酌定配額。又第四條第三項所指之港澳地區人民因其特殊地位,而有被賦予優惠待遇之資格,亦可在相關之居留規定中予以特別考量。 二、又第十四條係對於政治緊急事件而須援助之港澳地區人民提供救助管道,是該條情形下之港澳地區人民來臺居留或定居,可予特別考量。
一、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因其身分與一般外國人民不同,且其性質上亦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居留或定居者有別,故授權內政部予以特別規定,必要時並得酌定配額。又第四條第三項所指之港澳地區人民因其特殊地位,而有被賦予優惠待遇之資格,亦可在相關之居留規定中予以特別考量。 二、又第十四條係對於政治緊急事件而須援助之港澳地區人民提供救助管道,是該條情形下之港澳地區人民來臺居留或定居,可予特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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