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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對於中華民國護照未在國內設籍者,準用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規定。本條基於同一精神而為相仿之規定。但得斟酌情形,以優惠第四條第三項之港澳地區人民。 二、港澳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者,與臺灣地區人民待遇相同,則無須特為規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修正本條第二項文字為勞動部,以符實際。
一、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對於中華民國護照未在國內設籍者,準用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規定。本條基於同一精神而為相仿之規定。但得斟酌情形,以優惠第四條第三項之港澳地區人民。 二、港澳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者,與臺灣地區人民待遇相同,則無須特為規定。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修正本條第二項文字為勞動部,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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