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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48-1 條(首次僱用外傭應參加聘前講習)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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