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的規定,首先明確了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的定義。香港居民指的是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的人。澳門居民指的是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的人。 這些定義針對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的身分和相關權益有了明確的規定,同時也提到了對於施行前已有權益的人,應予以維護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障香港和澳門居民的權益,在涉及他們的事務中,有清晰的法律依據和保護。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條例施行前之既有權益,應予以維護。
立法理由一、港澳地區有華人亦有非華人。非華人若已持有他國護照,其與臺灣地區來往,自可視為外國人,與一般外國人等同處理。華人中有至港澳地區定居者,但亦有大陸地區人民奉派進入港澳地區者,且為數不少,彼等本應受兩岸關係條例中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之規範。為避免其藉本條例而規避兩岸關係條例,應予以限制,故此處定義原則以永久居留資格為標準,並輔以有關之國際旅行證照。 二、第三項則係為保障港澳地區人民中於「九七」、「九九」前已取得華僑身份者。換言之,原來稱呼之港澳僑胞於「九七」、「九九」後固不能再稱為華僑,惟其究與一般港澳地區人民不同,應予以區別。且其配偶及子女符合國際取得要件者,應一併維護其原有之權益。
一、港澳地區有華人亦有非華人。非華人若已持有他國護照,其與臺灣地區來往,自可視為外國人,與一般外國人等同處理。華人中有至港澳地區定居者,但亦有大陸地區人民奉派進入港澳地區者,且為數不少,彼等本應受兩岸關係條例中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之規範。為避免其藉本條例而規避兩岸關係條例,應予以限制,故此處定義原則以永久居留資格為標準,並輔以有關之國際旅行證照。 二、第三項則係為保障港澳地區人民中於「九七」、「九九」前已取得華僑身份者。換言之,原來稱呼之港澳僑胞於「九七」、「九九」後固不能再稱為華僑,惟其究與一般港澳地區人民不同,應予以區別。且其配偶及子女符合國際取得要件者,應一併維護其原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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