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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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立法理由港澳事務與大陸事務關係密切,且港澳政策與大陸政策應整體考量。另就不同事項(如港澳投資或交通),亦有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而須有協調之機關。故明定本條例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以統一協調港澳事務處理,並維持政策之一致性。
港澳事務與大陸事務關係密切,且港澳政策與大陸政策應整體考量。另就不同事項(如港澳投資或交通),亦有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而須有協調之機關。故明定本條例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以統一協調港澳事務處理,並維持政策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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