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90024003 號
要旨
法院辦理民事司法互助請求相關業務,應確實依請求互助事項,按各規定分別聯繫相關機關(構)辦理
主旨
法院辦理民事司法互助請求相關業務,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秘書長 109 年 2 月 21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90004951 號函諒達。
二、查法院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 條、第 6 條與第 56 條等相關法規辦理民事司法互助請求,仍偶有缺漏應檢附資料或引用法條錯誤等情。為增進請求成效並避免案件延宕影響當事人之權益,請確實依請求互助事項,按上開規定分別聯繫法務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大陸委員會辦理。
三、本院於院內網站「首頁-主題區-民事」項下已設置「民事司法互助」專區,張貼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法規、司法互助流程、訴訟文書譯本與重要函示等資料,俾便法院參照;相關表單例稿,亦請各法院善加利用。
正本
最高法院、本院所屬各機關(3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除外)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處(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務部、大陸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