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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2. 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3. 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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