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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組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執行及考。 二、本組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本組工作分配、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本組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五、本組經費之編擬、使用及核銷。 六、本組日常業務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其權責比照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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