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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超出職責範圍者,由判人員負責;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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